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是在互联网上合法进行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包括药品(或医疗器械)包装(图片)、说明书、经批准的广告、药学专业知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该证书的设定依据包括两个规范性文件: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 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三、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前提首先证书的申请是以一个网站为申请单元的。这个网站应是一个运行稳定、可靠的网站。

  四、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其内容有如下要求:

  1、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如信息来源可以是药监部门批准的注册证、说明书或依法备案的相关材料。也可以是国家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合法出版物等。但其来源必须经批准或允许,防止出现违法、违规或商业侵权行为。

  不得发布未经注册、备案批准上市药品的商品名称、适应症、功效、价格等信息(用于学术研究、交流的信息根据其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合规等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可以发布)。

  2、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3、发布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办理规程

事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依据

  • 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第5条。
  • 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申请条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1条、第12条;
    申请材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
    现场踏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审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审图;
    公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公示;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数量限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收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收费;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7条;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2004年)第41条。

申请材料(点击查看 材料准备要点)

  • 纸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材料准备要点: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A、B;
    2.第二、三页反正面打印。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材料准备要点: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申请单位提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申请单位提交《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域名证书》复印件(五年);
    4.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虚拟主机服务合同(申请单位自有服务器的应提供机房地址证明、照片、设备设施明细、机房安全保障措施;申请单位将自有服务器托管给第三方的,需提供托管协议及第三方相关资质复印件);
    5.网络服务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网络服务商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网络服务商机房地址证明文件及机房安全保障措施;
    8.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申请单位,提供ICP备案证明。
  •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材料准备要点:

    1.对网站中各级栏目的功能进行说明,并应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中的表述一致;
    2.网站各栏目截图;
    3.详细说明浏览网站各级栏目的操作程序;
    4.浏览时需要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的栏目,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应账号和密码。
  •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材料准备要点:

    1.制定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表单;
    2.制定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应操作流程(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申请单位提供执行情况说明);
    3.制定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操
  • 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材料准备要点:

    1.与申请单位生产或经营项目相符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2.网站负责人(申请单位法人或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3.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岗位聘书。
  •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材料准备要点:

    1.制定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2.建立管理机制,明确人员职责,制定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相应操作流程及相关表单,能够有效控制信息发布、撤回、删除等工作(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申请单位提供执行情况说明);
    3.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申请单位提供发布产品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
    4.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申请单位提供发布产品的相关资质文件;
    5.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申请单位提供与发布产品相关的申请单位及产品资质文件。
    6.提供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法规、政策、信息的来源。
  •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材料准备要点:

    1.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材料准备要点:

    1.盖申请单位公章;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加盖骑缝章并在末页加盖公章;申请单位应制定文件目录,并将申报材料按目录排序;申报材料全部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类资质应提供复印件,影印件无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无需装订。

申请

现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所对应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及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补正

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接件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受理

时限

法定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五个工作日。

收费

核发操作程序应不收费。

决定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效力

有效期限:五年。
适用范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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